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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1-09




一周监管动态

2023年第2期




张超 高雁群 周菲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二、中国证监会召开国际顾问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三、打造资本市场开放合作典范 谱写互利共赢崭新篇章——深交所与菲交所新签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安排的通知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六、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七、中基协发布2022年11月底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八、广期所发布关于征集工业硅期货做市商的通知

九、中期协发布9779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的通知

十、证监会确定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为境内特定品种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第三部分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A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二、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B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三、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五、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六、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七、北交所发布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12月)

八、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 (2022年12月)

九、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十、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N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十一、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Q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十二、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四川R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十三、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王某、杨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四、郑商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自律监管统计信息

十五、大商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异常和违规交易行为查处情况的通告 

十六、大商所发布关于大商所2022年第四季度市场监管信息

十七、大商所发布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十八、上期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公告



01

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问:近期,有上市证券公司公告实施再融资,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我们关注到有关上市证券公司再融资行为。我们一直倡导证券公司自身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作为已上市的证券公司,更应该为市场树立标杆,提高公司治理质效,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计划及方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统筹平衡,审慎决策,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也会支持证券公司合理融资,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

证监会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引导树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审核中将充分关注上市证券公司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把好股票发行入口关。(2023年1月3日,证监会网站)

二、中国证监会召开国际顾问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简称顾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近期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顾委会主席霍华德·戴维斯先生、副主席史美伦女士等14名顾委会委员和特邀嘉宾以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副主席方星海出席了本次会议,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派出机构和会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主题为“全球大变局下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开放”。与会委员围绕“全球大变局下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深化基础制度改革,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逐步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等三个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和广泛的交流。

顾委会是中国证监会的专家咨询机构,于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境外金融监管官员、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成员。顾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针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介绍国际市场的最新动态及监管经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促进中国证监会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健康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1月4日,证监会网站)

三、打造资本市场开放合作典范 谱写互利共赢崭新篇章——深交所与菲交所新签合作谅解备忘录

1月4日,深交所和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菲交所)通过线上方式新签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深交所总经理沙雁、菲交所总裁拉蒙 莫松分别代表两所签字。

深交所与菲交所于2009年首次签署备忘录,在高层互访、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互挂等方面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新形势下,深交所与菲交所新签备忘录得到中菲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菲律宾总统马科斯访华成果之一。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两国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深交所与菲交所在备忘录中明确,将在市场培育推广、跨境投融资服务、指数合编和产品合作、市场发展和技术经验交流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务实合作举措,强化优势互补、凝聚发展共识,共同打造中菲资本市场开放合作典范,助力谱写中菲关系新篇章。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强与境外交易所及市场机构多领域合作,积极助力“一带一路”沿线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持续优化跨境产品机制,不断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奋力建设以优质创新资本中心为特色的世界一流交易所,在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1月5日,深交所网站)

四、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调整业务指南》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拟启动2023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2023年,全国股转公司共拟实施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分别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28日、5月31日和8月31日为进层启动日。(2023年1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下设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分别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了两个委员会正式成立,审议通过了《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并听取了委员代表对行业发展及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会议还围绕行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行业发展情况及发展痛点难点等方面进行了研讨交流。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期货部和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出席两个委员会会议。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会议上,债券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市场结构逐步优化、基础制度不断完善、质控和廉政监督不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下一步,将在完善基础制度、严格准入监管、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科技监管能力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公募REITs试点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常态化发行加快推进,基础制度规则、监管架构初步构建,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试点项目和相关制度安排初步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受到了各方广泛认可,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逐步走出了一条既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和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REITs发展之路。下一步,将重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制度规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支持政策和环境优化等工作。展望未来,希望新一届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带头推动ABS、REITs业务规范化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讲好行业故事,树立行业形象口碑,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行业引领等重要作用,共同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会议上,机构部、期货部有关负责同志希望委员会进一步发挥桥梁平台作用,用实际成果检验工作成效,汇总行业意见建议,积极反映行业声音,协助优化完善规则,解决行业困难问题,共同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对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参会行业机构代表提出的重点问题作了回应,并表示将进一步研究相关事项,继续推进后续规则的明确和优化。

委员代表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私募资管业务未来发展划出重点、提供行动指南。行业肩负着新时代重要的职责使命,也迎来新阶段难得的历史机遇,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十四五”时期是推进共同富裕、迈向第二个百年目标的起步期,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攻坚期。直面新起点,全行业应当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认识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作为委员,有责任、有信心发挥好自身及所在机构的优势,发挥好头部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履职,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回归业务本源,响应监管号召,全面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引导好行业正能量,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机构应当主动担当作为。一是心系“国之大者”,持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做“智慧的资本”、“耐心的资本”,重点围绕双循环、共同富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国家战略方向发力,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全局。二是站稳人民立场,提升私募资管机构专业投研与服务能力,继续守初心、练内功,更好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推动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常态化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REITs市场。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夯实机构规范展业基础,诚心正念保持业务创新动力。

下一步,协会将在证监会指导下,坚守主责主业,履行好“自律、服务、桥梁、创新”职能,提升备案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质效,并推动委员会进一步发挥行业智库和行业头部机构引领示范作用,围绕行业的难点、痛点问题,集智攻关,协同合作,为行业发展打牢基础、抓实关键,引领行业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2022年12月31日,中基协公众号)

六、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据中基协发布数据,截至2022年11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5.34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减少7,278.56亿元,降低4.53%。截至2022年11月底,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725亿元,较上月减少60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245亿元;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基金73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17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434亿元,较上月减少5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107亿元;基金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289亿元,较上月减少10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75亿元;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30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3亿元。(2023年1月3日,中基协公众号)

七、中基协发布2022年11月底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截至2022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1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6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6.38万亿元。(2023年1月3日,中基协公众号)

八、广期所发布关于征集工业硅期货做市商的通知

为保障工业硅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广期所)现征集工业硅期货做市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工业硅期货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

(六)具有广期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广期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有权签署人签署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做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上述材料需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提交,具体要求可参见附件的做市业务指南(其中申请表请使用本通知附件2)。

三、征集流程

(一)提交材料。广期所即日起接受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须使用自有交易编码进行交易。报名表须于2023年1月10日前先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其他申请材料须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于2023年1月13日前提交。材料报送要求:

1.报名表与电子材料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统一为“XX公司工业硅期货做市商申请材料”,其中第(一)、(二)、(三)、(六)项提供扫描件,其他材料提供电子档及其首页(加盖公章)扫描件;

2.纸质材料顺序以上述编号为准,每项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多页材料的项目在首页加盖即可,并附上材料清单。

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提交后均需致电确认。

(二)材料初审。广期所根据收到的材料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能参加资格评定。

(三)资格确定。广期所将根据申请单位做市经验,及其自工业硅期货合约上市首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在工业硅期货市场表现,确定做市商名单。(2023年1月6日,广期所网站)

九、中期协发布9779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的通知

截至2022年12月底,共计17297人报名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职业培训,其中12745人完成培训,9779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登记人数较11月底增加219人。(2023年1月3日,中期协网站)

十、证监会确定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为境内特定品种

截至2022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的有关规定,日前,证监会确定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为境内特定品种。上述品种于2023年1月12日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2023年1月6日,证监会网站)



02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工作实践,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4号)、2015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债券上市、转让申请材料电子化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1446号)、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6〕1980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5日,上交所网站)



03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A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A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证券)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C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2023年1月5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二、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B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 重庆B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证券)股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向C证券说明与C证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与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股东的合并持股比例可能对C证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但未通知C证券。三是与C证券多名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违规约定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扩大你公司作为C证券股东的影响力。四是利用对C证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获利。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5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三、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深圳市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作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证券)股东期间,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C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公司解除违规质押协议并转出C证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股权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2023年1月5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四、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债券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债券业务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3年1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网站) 


五、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杨某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2023年1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网站)    


六、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当事人:罗某,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罗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某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某先后任职于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罗某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1.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及资金情况

骆某华是罗某的母亲。“骆某华”证券账户,2018年3月20日开立于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17****108,资金账号540******60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17********0558,交易资金全部由罗某转入,2019年4月2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蒋某雯是罗某的配偶。“蒋某雯”证券账户,2011年10月22日开立于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涛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3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536,资金账号033**********89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3216,交易资金来源于罗某、蒋某雯,2019年6月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2.“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罗某控制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骆某华”证券账户的下单设备唯一,均由IMEI码为86***********33的设备作出。“骆某华”证券账户登录、下单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与罗某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

罗某使用手机号码158*****408、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操作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158*****408为罗某在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报备的手机号码,罗某承认该手机号码由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涉及江苏、上海、北京、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与罗某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与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经查,罗某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

(三)罗某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涉案期间,罗某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243,734元,累计盈利19,583.67元;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35,066,995.62元,累计亏损72,501.43元。罗某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总成交金额36,310,729.62元,亏损52,91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出差行程记录、微信注册及登录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罗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罗某处以6万元罚款。(2023年1月5日,深圳证监局网站)


七、北交所发布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12月)

2022年12月9日,北交所对K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措施,违规事由为信息披露违规。(2023年1月6日,北交所网站)


八、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 (2022年12月)

2022年12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L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违规事由为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2023年1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九、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北京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3年1月5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十、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N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N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办公地等备案信息并及时报告公司的名称变更事项;对外投资未按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和风险跟踪评估;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基金投资标的长期未完成股权确权及工商变更,基金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N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年1月5日,江西证监局网站)


十一、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Q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成都Q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员工情况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二)公司在管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规定。(三)公司部分基金产品账户管理使用混乱。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四)公司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Q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2023年1月3日,四川证监局网站)


十二、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四川R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四川R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公司管理的基金成都宜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规模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R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2023年1月5日,四川证监局网站)


十三、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王某、杨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合肥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二)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三)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四)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合肥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时任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王某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杨某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年1月5日,安徽证监局网站)


十四、郑商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自律监管统计信息

2022年12月,郑商所共处理异常交易行为36起,其中自成交16起,频繁报撤单20起。(2023年1月4日,郑商所网站)


十五、大商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异常和违规交易行为查处情况的通告

为切实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大商所持续对异常和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12月份查处情况如下:

处理异常交易行为81起,包括自成交超限35起、频繁报撤单超限44起、大额报撤单超限2起,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进行电话提示,并对其中1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一个月的自律管理措施。

处理违规交易线索8起,包括涉嫌对敲转移资金4起和其他类型违规线索4起,对相关客户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2023年1月4日,大商所网站)


十六、大商所发布关于大商所2022年第四季度市场监管信息

大商所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切实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季度,大商所查处异常交易行为195起,包括自成交超限97起、频繁报撤单超限89起、大额报撤单超限9起;调查并处理16起违规交易线索,包括涉嫌自成交或约定交易影响合约价格4起、涉嫌对敲转移资金8起和其他类型违规线索4起;将138组431个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发送《市场监查问询函》218份,认定并督促349组831个账户申报了实际控制关系。

  大商所始终践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市场参与者”使命,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丰富监管制度及手段,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2023年1月4日,大商所网站)


十七、大商所发布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近期,大商所调查审理了4起违规案件,决定对10名违规客户实施纪律处分。

请各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高合规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规则,自觉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序号1

违规当事人:周某、浙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S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违规事由:约定交易转移资金

违规合约:铁矿石I2112-P-600 期权合约

纪律处分:给予周某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纪律处分;给予浙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S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警告,给予S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  

序号2

违规当事人:杨某、程某

违规事由:对敲转移资金

违规合约:胶合板BB2109合约

纪律处分:给予杨某通报批评,暂停开仓2个月的纪律处分;给予程某通报批评,暂停开仓1个月的纪律处分。

序号3

违规当事人:张某龄、张某贵和黄某春

违规事由:相互交易转移资金

违规合约:聚氯乙烯V2206-P-7200等7个期权合约

纪律处分:给予张某龄警告,暂停开仓2个月的纪律处分;给予张某贵和黄某春警告的纪律处分。

序号4

违规当事人:梁某、寿光市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绥棱县某粮贸有限公司 

违规事由:自成交转移资金

违规合约:黄大豆1号A2205和A2209合约

纪律处分:给予梁某、寿光市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绥棱县某粮贸有限公司警告的纪律处分。

(2023年1月6日,大商所网站)


十八、上期所发布关于2022年12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公告

为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加强一线监管,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持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12月份查处情况如下: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处理异常交易行为22起,其中自成交超限20起,大额报撤单超限2起,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进行电话提示24次,将3个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在会员服务系统通报5次,并对其中2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并进行全市场公告。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与协查方面,对134组323个客户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对3组13个客户进行实际控制关系协查。
  违规交易处理方面,处理涉嫌违规交易线索3起。其中,涉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1起,涉嫌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2起,均已通过会员单位对相关客户进行合规警示教育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本月,上期所对前期发现的1起违规交易进行立案调查。
  上期所提醒投资者在日常交易中注意合规风险并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2023年1月5日,上期所网站)



资料下载

合规周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7VUOX5IcCjQGAIvHqjEj8Q 

提取码:vf0h



特别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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